博士后研究员、研究员、研究助理聘用条件规定

相关行业:法律法规
报告地区:挪威
发布时间:2006年02月02日
2006 年 1 月 31 日教育和研究部修订后的博士后(博士后研究员)、助学金(研究员)、vitenskapelig 助理(研究助理)和 spesialistkandidat(驻地)职位聘用条款和条件规定2006 年 12 月 7 日根据 2005 年 4 月 1 日第 15 号法律第 64 条第 4 款颁布,与大学和大学学院有关 第 1 章关于各种职位的规定 第 11 条 一般规定 根据第 64 条第 (1) 款 (f) 项(i) 根据有关大学和大学学院的法案,固定年限的任用可用于博士后(博士后研究员)、stipendiat(研究员)、vitenskapelig assistant(研究助理)和 spesialistkandidat 等职位(居民)。第十二条 博士后(博士后研究员) (一)聘任博士后(博士后研究员)的主要目的是具备从事高级学术职务的资格。受聘人员必须持有博士学位。 (二)postdoktor(博士后研究员)等岗位的使用仅限于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机构。 (三)申请博士后研究奖学金时,应提交符合条件的工作项目建议书。该提案应包括进度计划。要求申请人能够在任用期内完成项目。 (4) 任期为二至四年。任用两年以上的,由用人单位决定是否以教学和类似工作的形式赋予该雇员义务性工作,以及该义务性工作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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