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和执行(辅助人类生殖法)条例

相关行业:综合条例
报告地区:加拿大
发布时间:2022年
行政和执法(辅助人类生殖法)条例 SOR/2019-194 辅助人类生殖法注册 2019-06-10 行政和执法(辅助人类生殖法)条例 P.C. 2019-752 2019-06-09 鉴于,根据《辅助人类生殖法》脚注 a 第 66(1) 小节,卫生部长已将拟议的《管理和执行(辅助人类生殖法)条例》的副本提交给每所议院议会,基本上以附件形式;因此,总督会同理事会根据卫生部长的建议,根据《辅助人类生殖法》脚注 a 第 65(1) 款脚注 b,制定所附的《行政和执行(辅助人类生殖法)条例》 .返回脚注 aS.C. 2004 年,c。 2 返回脚注 bS.C. 2012 年,c。 19 年代。 737 解释 附注:定义 1 (1)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条例。法案是指《辅助人类生殖法案》。 (Loi) 普通法同居伴侣,就个人而言,是指在相关时间以夫妻关系与该个人同居,并已同居至少一年的人。 (comjoint de fait) 捐赠者,就体外胚胎而言,是指 (a) 就为生殖用途而创造的胚胎而言 (i) 为其创造胚胎且没有配偶或共同点的个人——胚胎被制造时的法定伴侣,无论用于制造胚胎的人类生殖材料的来源如何,或 (ii) 根据第 (3) 款,胚胎被制造的夫妇是配偶或普通人- 制造胚胎时的法律伙伴,无论用于制造胚胎的人类生殖材料的来源如何; (b) 对于为改进或提供辅助生殖程序指导而创建的胚胎,其人类生殖材料用于创建胚胎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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