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银行)条例 SOR/92-325 BANK ACT Registration 1992-05-21 规定自然人与银行有关联的情况的规定 P.C. 1992-1100 1992-05-21 总督会同理事会根据财政部长的建议,根据银行法脚注*第 162 条,特此制定附件条例,详细说明在何种情况下,自然人隶属于银行,自 1992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返回脚注 *S.C. 1991 年,c。 46 简称 1 本规例可引称为《关联人士(银行)规例》。解释 2 在本条例中,法是指银行法; (Loi) 债务包括与商业票据、承兑汇票、向银行董事或高级职员提供的已提取信用额度和保证金贷款有关的债务; (dette) 信誉不佳,就贷款而言,指 (a) 任何本金或利息的支付逾期 90 天或更长时间,(b) 利息未计入贷款人,因为本金或利息是否会被支付或收回存在疑问,或 (c) 贷款人因借款人财务状况不佳而降低利率; (en souffrance) 重大借款人,就银行而言,是指 (a) 对从银行或银行附属机构借入的款项负有债务的自然人,但以主要居所抵押的贷款除外该人,其总本金超过 (i) 200,000 美元,和 (ii) 银行监管资本的百分之一的五十分之一,或 (b) 对从银行借入的资金负债的实体或来自银行的附属机构,其总本金超过 (i) 500,000 美元,(ii) 银行监管资本的 1% 的二十分之一,以及 (iii) 价值的 25%实体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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