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金融风险敞口(银行)条例

相关行业:综合条例
报告地区:加拿大
发布时间:2022年
综合金融风险敞口(银行)法规 SOR/2001-363 BANK ACT 注册 2001-10-04 综合金融风险敞口(银行)法规 P.C. 2001-1734 2001-10-04 总督会同理事会,根据财政部长的建议,根据银行法脚注 b 的第 978 节脚注 a,特此制定所附的综合金融风险敞口(银行)条例。返回脚注 aS.C. 2001 年,c。 9,秒。 183 返回脚注 bS.C. 1991 年,c。 46 解释 第一法的定义 在本条例中,法是指银行法。总财务风险 边注:总财务风险 2 就法案第 495.2(1) 小节而言,银行的总财务风险是由公式 A B C - D 确定的金额,其中 A 是所有投资的账面价值银行及其子公司在关联方的证券中; B 是银行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向关联方所有未偿还贷款的本金总额,(a) 法案第 491(a) 段所述贷款和 (b) 存款除外根据加拿大支付协会的章程,与作为直接清算机构或清算组成员的金融机构进行清算; C 是银行及其子公司代表关联方的背书、承兑或担保的所有未偿金额的总和,但法案第 491(a) 段所述的担保除外; D 是包含在 A、B 和 C 的价值中与该法第 490 条所述交易相关的所有金额的总和。生效 边注:生效 脚注 *3 本条例自第 495 条生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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