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税条例,1992 SOR/93-294 EXCISE TAX ACT 注册 1993-06-08 航空运输税条例 P.C. 1993-1204 1993-06-08 根据《消费税法》第 21 条脚注 * ,总督会同理事会根据国家税务部长、交通部长和财政部长的建议感到高兴特此撤销《航空运输税条例》,C.R.C.,c. 583号,并制定附后的航空运输税条例,代之以。返回脚注 *R.S., c. 28(第 3 增刊),s。 289 Short Title 1 本条例可引述为 1992 年航空运输税条例。 解释 2 在本条例中,Act 指消费税法; (Loi) 执照是指部长根据法案第 17 条授予的航空运输税执照。 (执照)退货 3 根据该法案第 20 条要求由有执照的航空承运人进行的每一份退货都应交付或邮寄给颁发执照的地区消费税办公室的收款主管或合规主管。纳税证明 4 (1) 就某人在机场登机前向持牌航空承运人或持牌航空承运人的代理人支付或应付的航空运输费用缴纳的税款在加拿大,应在机票上注明并标识为加拿大航空运输税。 (2) 第 (1) 款所指的客票应在一个人在加拿大机场搭乘国际航班时提交给经登机的航空公司授权的接受运输客票的人。乘坐飞机的人员,并允许为机票中描述的航班目的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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