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赦期间,命令宣布

相关行业:综合条例
报告地区:加拿大
发布时间:2022年
宣布大赦期的命令 SOR/98-467 CRIMINAL CODE Registration 1998-09-16 宣布大赦期的命令 P.C. 1998-1667 1998-09-16 总督会同理事会根据司法部长的建议,根据《刑法》第 117.14(1) 小节脚注 a 特此颁布所附命令宣布大赦期。返回脚注 aS.C. 1995 年,c。 39 年代。 139 解释 1 本节中的定义适用于本命令。前法与《枪支法》第 2(1) 款的含义相同。 (loi antérieure) 违禁手枪是指《刑法》第 84 条第 1 款中违禁枪支定义 (a) 段中提及的手枪。 (arme de poing prohibée) 公共服务机构与《公共代理枪支条例》第 1 条中的含义相同。 (agence de services publics) 违禁手枪——个人 2 任何在 1998 年 12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持有违禁手枪的个人,但第 12 小节中提到的手枪除外( 6) 在 1995 年 2 月 14 日和 1998 年 12 月 1 日之前获得并注册的《枪支法》第 6 条,不能仅因为在做事时持有该手枪而被判犯有《刑法》第 III 部分的罪行。或在进行以下任何事情之前: (a) 停用手枪,使其不再是枪支; (b) 改变枪管长度,使手枪成为受限枪支,并将违禁枪管交给警察或枪支管理人员; (c) 按照所有适用的法律要求出口手枪,包括手枪出口国的法律要求; (d) 将手枪交给警察或枪支管理人员进行销毁或其他处置; (e) 将手枪出售或赠送给根据《枪支法》第 11(2) 小节获得许可持有此类手枪的企业(包括博物馆),或公共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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