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 1 条 法律规定的主体 1. 本法规定了亚美尼亚共和国植物检疫领域实施和管理的相关关系,规定了强制性植物检疫要求和种植、保存、运输或运输的原则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管制项目,以及从事土地耕作的个人和法人的责任。 2. 本法适用于涉及植物检疫领域关系的所有实体,包括从事植物检疫领域工作的人员。第 2 条 植物检疫立法 1. 植物检疫领域的关系由本法、其他法律、亚美尼亚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规定。 2. 如果亚美尼亚共和国的国际条约规定了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规定,则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范。第三条 本法使用的基本概念 1. 本法使用下列基本概念: 1) 授权机构(机构)——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授权制定植物检疫领域政策、控制和(或)提供服务的国家机构(机构); 2) 植物——植物作为一个整体和植物的各个部分,包括种子、胚胎; 3) 植物检疫 - 旨在在健康环境中生产健康植物、植物产品和受管制物品的措施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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