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8 年汇票法

相关行业:法规
报告地区:新西兰
发布时间:1908年08月04日
重印日期为 2017 年 3 月 1 日 1908 年汇票法案第 15 号公共法案 1908 年 8 月 4 日 同意日期 1908 年 8 月 4 日 注 2012 年立法法案第 2 部分第 2 小节授权的更改已在本正式重印版中进行。本重印本末尾的注释 4 提供了所包含的修订列表。本法由商业、创新和就业部管理。目录 标题 1 简称 2 解释 第 1 部分汇票 表格和解释 3 汇票定义 4 国内和国外汇票 5 如何开出汇票 6 收款人地址 7 收款人要求的确定性 8 哪些汇票可以流通 9 应付金额 10即期应付票据 11 未来应付票据 12 日期后应付票据中日期的省略 13 提前和延期 14 付款时间的计算 15 必要时的推荐人 16 出票人或背书人的可选规定 17 承兑的定义和要件 18承兑时间 19 一般承兑和合格承兑 20 早期文书 21 交付当事人的能力和权限 22 当事人的能力 23 责任所必需的签名 24 伪造或未经授权的签名 25 委托人签名 26 代理人或代表人签名 票据对价 27 价值, 和价值持有人 28 住宿方 29 适当时候的持有人 30 价值推定和诚信汇票议付 31 议付汇票 32 要求有效背书 33 附条件背书 34 空白背书、特别背书 35 限制性背书 36 议付逾期或拒付汇票 37 议付汇票与已承担责任的一方 38 持票人的权利 一般义务39 何时需要提示承兑 40 见票后提示应付票据的时间 41 提示承兑的规则和不提示的理由 42 不承兑 43 不承兑的拒付及其后果 44 合格承兑 45 提示付款的规则46 迟延或不提示付款的借口 47 因不付款而拒付 48 拒付通知 49 关于拒付通知的规则 50 没有通知和延迟的借口 51 通知或拒绝汇票 52 持票人对付款人或承兑人的责任 当事人的责任 53受票人手中的资金 54 承兑人的责任 55 出票人或受票人的责任背书人 56 作为背书人负有责任的陌生人签名汇票 57 对被拒付汇票当事人的损害赔偿措施 58 交付转让人和受让人 票据的解除 59 及时付款 60 银行即付汇票伪造背书 61 承兑人到期时持票人 62 持票人可以放弃他或她的权利 63 取消 64 更改票据 承兑和付款 65 承兑 supra 抗议 66 承兑人的责任 67 提交给承兑人 68 支付承兑 supra 遗失的票据 69 持有人复制丢失票据的权利70 对丢失票据的诉讼 一组票据 71 成套规则 法律冲突 72 管理票据中包含的合同的法律 第 2 部分 银行支票 73 定义的支票 74 出示支付支票 75 撤销银行家权限 划线支票 76 一般和定义的特殊划线 77 出票人划线或开票后划线 78 划线被视为支票的重要部分 79 义务银行家对划线支票的保护 80 对划线支票的银行家和出票人的保护 81 不可转让 82 对收款银行家的保护 废除 83 为某些目的被视为独立银行的分行 第 3 部分 本票 84 定义本票 85 必须交付 86连带票据 87 即期即付票据 88 提示付款票据 89 出票人的责任 90 第 1 部分对票据的应用 第 4 部分 杂项 91 善意 92 签名 93 时间计算 94 票据等同于抗议时 95 无法获得公证人时的抗议96 即期开出的票据被视为按要求支付的票据 96A 对其他丢失流通票据的诉讼 97 毛利人废除的特殊规定 98 保留附表 1 法令合并附表 2 抗议无法获得公证人服务的情况 1960 年支票法重印注释 一项合并新西兰议会与交换票据有关的某些法令的法案根据 1986 年宪法法案(1986 年第 114 号)第 29(2) 条,于 1987 年 1 月 1 日修订了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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