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号 53 G.N.No. 199 2006 2006 年 8 月 16 日 瑙鲁关税法 2006 年关税法(豁免)条例 为行使第 19971998 号关税法第 4A 条赋予的权力,内阁今天制定了以下条例。简称和开始 1.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2006 年关税(免税)条例。 (2) 本条例自 2006 年 7 月 28 日起实施。 解释 免税货物 2. 在本条例中,法案是指海关关税法 19971998; 1) 以下物品根据该法案的附表免税 a) 陪同进入瑙鲁的乘客的个人使用物品,包括 (i) (ii) (iii) (iv) (v) 乘客的个人物品和财物用于销售、交换或贸易;不超过 2 升的酒类(包括葡萄酒、烈酒、啤酒和混合饮料);香烟不超过 250 支烟草和雪茄不超过 500 克;任何国家的硬币和纸币,前提是任何超过 2,500 的金额已通知海关官员。 b) 抵达瑙鲁就业的人或在另一个国家居住 1 年以上返回瑙鲁的人的无人陪伴的物品和个人物品; c) 由政府或公共或私人援助或慈善组织带入瑙鲁的货物,而不是用于转售目的; d) 经共和国协议免税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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