瑙鲁共和国 1972 年民事诉讼法 1972 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则 为行使 1972 年民事诉讼法第 76 条赋予我的权力,我特此制定以下法院规则 简短标题 1。可以引用这些规则如 1972 年民事诉讼(修订)规则。 解释 2. 在本规则中,法院规则是指在 1972 年民事诉讼规则附表中列出的法院规则。 增加新命令 50 到规则中法院 3. 法院规则通过在这些规则的附表一中增加新的第 50 号命令进行了修订。规定的附加表格 4. 对《法院规则》附录 A 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本规则附表 2 所列的两种新表格,即第 52 和 53 号表格。于 1972 年 11 月 15 日作出。 I. R. Thompson 首席大法官第一附表(规则 3)命令 50 由共和国提出或反对共和国的诉讼程序和解释(O. 50, r. 1) 1. (1) 这些规则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共和国是受本命令以下规则约束的一方。 (2) 在本命令中共和国的民事诉讼中,针对共和国的民事诉讼和由或针对共和国的民事诉讼具有与 1972 年《共和国诉讼》第 III 部分相同的含义;它们包括由或针对共和国机构或法定公司的民事诉讼,该法案第 3 节的规定已被内阁适用,但不包括该法案第 16 节规定的任何诉讼;共和国作为一方的民事诉讼与根据 1972 年共和国诉讼法第 2 条第 (3) 款的目的具有相同的含义,但也包括由共和国或政府机构参与的民事诉讼。内阁已适用该法第 3 节规定的法定公司为缔约方;根据 1972 年共和国诉讼法第 2 条第 (2) 款,共和国机关和共和国官员具有相同的含义;针对共和国的命令是指在由共和国或针对共和国的任何民事诉讼或与共和国作为一方的任何仲裁有关的任何命令,包括费用令,有利于任何人反对共和国或政府部门或反对总统或共和国官员;命令包括判决、法令、规则、裁决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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