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令编号2003、11、2003年第2003-092号确定市政人员年假期限
主页 > 非编纂文本 > 市政法令 返回 市政法令 n. 2003 年 11 月 14 日的 2003-092 号规定了市政工作人员的年假长度(2003 年 12 月 5 日的摩纳哥杂志)。考虑到 1974 年 7 月 24 日关于社区组织的第 959 号法律;考虑到关于公社公务员地位的 1986 年 8 月 7 日第 1.096 号法律第 45 条。第 1 条.- 休假期限如下: * a) 具有秘书长、镇文员、代表团团长、处长、处长、科长或类似职位、行政助理的官员或代理人,首席行政官、首席编辑、办公室主任或类似人员: - 33 个工作日,完成一年的服务,明确规定只有公务员和代理人工作的时间才被视为工作日: * b) 其他公务员和代理人: - 服务满一年需要 27 个工作日。规定以内部通函方式分发的带薪工作日和非工作日不计算在内。...
市政令编号2003、11、2003年第2003-092号确定市政人员年假期限pdf预览版市政令编号2003、11、2003年第2003-092号确定市政人员年假期限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