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监管

报告地区:奥地利
发布时间:2006年02月02日
奥地利共和国联邦画廊 2006 年 2006 年 2 月 2 日颁布 第 II 部分 第 43 条膳食条例 联邦内政部长关于为公务员提供适当膳食的第 43 条条例(膳食条例) 根据第1986 年《公务员法》第 28 条 ZDG,第 679 号联邦法律公报,最后由联邦法律第 1062005 号联邦法律公报 I 修订,颁布法令 1. 根据 ZDG 第 28 条第 1 款,为从事社区服务的人提供适当的膳食包括早餐、一顿热腾腾的主餐和每天的另一餐。 2. 机构法人根据 ZDG 第 28 条第 1 款履行为从事社区服务的人员提供适当膳食的义务,每天提供早餐、热主餐和加餐(天然食品)。必须考虑医疗命令或宗教戒律。 3. 如果从事社区服务的人没有参加经其上级同意而提供给他的实物餐食(ZDG 第 38 条第 (5) 款),他有权获得与该平均费用相对应的金额。设施的法人实体为这顿饭招致。如果不参与所有膳食,则此金额不得少于 3.40。 4. (1) 法人无法提供实物食品的,必须向社区服务人员支付 13.6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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