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89 条:诊断和执行文件条例

报告地区:奥地利
发布时间:2003年12月30日
p.b.湾。 Verlagspostamt 1040 Wien GZ 02Z034232 M 3657 奥地利共和国联邦公报 2003 年 2003 年 12 月 30 日颁布 2003 年 12 月 30 日第 II 部分 589. 诊断和绩效文件法令 589. 联邦卫生和妇女部长关于诊断和绩效文件的法令住院部门(诊断和执行文件条例) 根据联邦法律公报第 7451996 号(最后由联邦法律公报 I 第 52001 号修订)第 4 条,记录诊断和性能数据规定 1. (1) 医院负责机构为其医院内的患者收集诊断和性能数据。 (2) 提供重症监护病房的国家基金资助医院的提供者必须根据第 4 条第 (2) 款为在这些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的患者记录有关重症监护病房的额外数据,作为诊断和表现的一部分文档。提交通知和报告 2. (1) 通过国家资金收费的医院提供者必须向州长提交上一年的诊断和绩效报告(包括重症监护数据),该报告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已由每年 4 月 30 日医院统计和医院成本核算以机器可读形式(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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