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兰威士忌法,1980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爱尔兰
发布时间:1980年
1980 年爱尔兰威士忌法第 33 号,1980 年章节安排 第 1 节。爱尔兰威士忌。 2. 废除。 3. 简称。 1980 年第 33 号爱尔兰威士忌法,1980 年 定义爱尔兰威士忌和与爱尔兰威士忌有关的某些描述并废除 1950 年爱尔兰威士忌法的法案。 1980 年 12 月 10 日由 OIREACHTAS 颁布,遵循爱尔兰威士忌。 1.(1) 就任何法规或文书而言,根据描述为爱尔兰威士忌的法定烈酒不应被视为对应于该描述,除非本节第 (3) 款中包含的有关烈酒的要求得到遵守。精神。 (2) 出于本节第 (1) 款所述的任何目的,描述为混合爱尔兰威士忌的烈酒不应被视为对应于该描述,除非 (a) 烈酒包含两种或多种馏出物的混合物,并且 (b )本条第(3)款所载关于烈酒的规定,就每一种馏出物而言均获遵守。 (3) 以下是本节第 (1) 和 (2) 款中提到的有关烈酒的要求; (a) 烈酒应在本州或北爱尔兰从谷物醪液中蒸馏而成,该醪液已 (i) 被其中所含的麦芽淀粉酶糖化,有或没有其他天然淀粉酶,(ii) 通过该行动发酵酵母,和 (iii) 以低于 94.8% 体积的酒精浓度蒸馏,使馏出物具有源自所用材料的香气和风味,以及 (b) 烈酒应已在木桶中熟化(i) 在本州的仓库中存放不少于三年,或 (ii) 在北爱尔兰的仓库中存放该期限,或 (iii) 在本州和北爱尔兰的仓库中存放期限合计为即不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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