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平台提供各种服务,例如市场、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支付系统。他们的商业模式依赖于数据和数据货币化来实现增长。这些是多边的、寡头垄断或垄断的市场,其特点是网络效应、规模和范围的高经济以及规模报酬递增,这些共同提高了新进入的门槛。
在数字市场中,平台竞争的是市场而不是市场。这些功能以及对用户数据的控制为各自市场的现有平台赋予了巨大的市场力量。这引发了对竞争的担忧,并导致竞争律师和经济学家反思如何恢复数字市场失去的竞争。
本文建议根据这种新商业模式的现实调整竞争法工具和分析;改革兼并管制制度;不仅关注数字市场的自由竞争,还关注公平竞争;采取数据开放、可移植、网络平台互通等监管措施。
本文还质疑基于价格效应和效率的消费者福利标准与在线平台新商业模式的相关性。它建议在竞争执法中采用更广泛的框架,包括选择、质量、隐私、创新、未来竞争以及有效的竞争结构和竞争过程。...
恢复“赢者通吃”数字平台市场的竞争:UNCTAD 研究论文 No. 40pdf预览版恢复“赢者通吃”数字平台市场的竞争:UNCTAD 研究论文 No. 40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