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9日
第六条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三)确定核事故应急状态等级,统一指挥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四)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和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管理工作。(五)协助和配合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做好核事故应急第七条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工作。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具有辐射监测系统、防护器材、药械和其他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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