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用煤经营企业基本条件的通知

相关行业:通知 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7日
关于民用煤经营企业基本条件的通知(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8月9日发布内贸联字1996第41号)为了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维护民用煤经营秩序,规范经营主体行为,保证民用煤稳定供应,遵照国务院指示,按照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民用煤供应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内贸非金联字1996第24号)的要求,现将民用煤经营企业的基本条件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民用煤经营企业是指经营城镇生产、生活和农村生产、生活用煤的企业。三、民用型煤应推行集中粉碎、统一配送、定点成型、连锁经营的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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