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国内生产的原油和进口原油资源全部纳入国家计委平衡分配计划。油田超产原油和在执行分配计划中未能兑现的资源,由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提出配置意见,报国家计委重新纳入分配计划或备案。(二)各炼油企业(包括石化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炼油厂和地方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以及进口和外商投资炼油企业经批准在国内销售的成品油,全部纳入国家统一计划,由国家计委进行总量平衡分配。石化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炼油企业根据国家原油平衡分配计划,分别提出各自所属炼油企业所产成品油资源品种、数量的意见,报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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