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8日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当同时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二)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第十三条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用款单位须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pdf预览版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