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意见

相关行业:意见 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7日
(四)不符合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机组条件的小火电机组,应列入关停范围限期关停。(五)各省(区、市)经贸委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电力局(公司)等有关部门对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机组进行核查和确认(具体工作可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并将确认的结果报国家经贸委备案。4(二)进行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机组改造的,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四)小火电机组改造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不符合改造条件的机组盲目改造或借改造之名逃避关停。老旧机组替代、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改造,由省(区、市)经贸委、电力局(公司)负责审核,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同志负责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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