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核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内容深度及附件的要求(试行)

相关行业:国家能源局 建议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6日
对核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内容深度及附件的要求(试行)(电力工业部1995年6月12日发布电计1995346号)核电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必须在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核工业总公司进行审查,并取得电力工业部的批复意见后,由项目的筹建单位或企业法人负责编制,并要征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电管局、电力局的书面意见后,上报电力工业部,同时抄报国家计委,抄送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核工业总公司及有关部门。二、建设规模及建设时间1.说明拟建核电站的规划容量和本期建设规模。七、厂址安全评价根据核安全法规和导则,对候选厂址作初步安全评价,以判断其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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