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发布时间:2002年06月29日
1第三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第十二条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第十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尚无条件建立科普场馆的地方,可以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开展科普活动,并设立科普画廊、橱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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