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报告地区:北京市
发布时间:2002年01月01日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贡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资产,(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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