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部门职责)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政策,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牵头建立和完善本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重大问题。对于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或者执行紧急任务的医疗卫生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合理安排轮休、调休、补休,对长时间超负荷工作的人员安排强制休息。对于特定岗位或者处于特定时期、经历特殊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人员,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和援助。对于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或者执行紧急任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用人单位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优先推荐申报,优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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