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

相关行业:交通运输部 其他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第十条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第十二条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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