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第二批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的通知

相关行业:通知 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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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年11月08日
关于批准第二批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按照我局《关于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9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的申报,经研究,批准河北省为全国省级区域试点地区,北京市海淀区等66个市、县(市、区)为第二批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名单见附件)。请各地按《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认识。要积极行动,以加快实现环保历史性转变为契机,认真履行生态保护监管职责,加大生态环境监察力度,促进自然、社会与经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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