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9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7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1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七、8月15日为星期日,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6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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