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合个人所得税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开具部分事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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