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十三、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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