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报告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税问题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所得1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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