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现就继续实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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