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月英:各国加密数字资产监管政策比对与中国监管趋势探析
(三)以原有法律框架作为数字资产监管主要路径美国联邦层面认为使用新的技术手段(包括区块链或者分布式账本技术等)并不会改变受监管的范围,应尽可能地基于现有的法律框架(如证券法、公司法、反洗钱法等)对数字资产市场进行监管。为此其于日本金融厅于数字资产法律中强化了数字资产作为投资对象时的监管措施,将首次币发行、数字资产现货和衍13生品交易的适当性分层次地纳入金融市场统合监管法《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监管范围。目前我们国家对于加密货币的发行及交易均为禁止,对于NFT等数字藏品允许进行一次性交易,禁止类金融、类证券化的交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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