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立陶宛共和国国库法第 3 条的法律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2日
2011 年立陶宛共和国国库法第 3 条修正案11 月 22 日不。 XI-1715 Vilnius (Gazette, 1994, No. 100-2001; 2005, No. 88-3289) 第 1 条。在第 4 部分中添加第 3 条 在第 4 部分中添加第 3 条:“4.以下情况不能直接进入国库总账户: 1) 任何追偿,除非国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履行或不恰当履行其义务,根据仲裁或法院裁定立陶宛应支付的款项用于赔偿物质和非物质损失; 2) 任何临时保护措施的应用。”第 2 条。法律适用 本法等规定适用于执行仲裁或法院判决的过程中,当法警已将收​​款转入国库总账户,但尚未分配或支付资金给收藏家。我宣布立陶宛共和国议会通过的这项法律。达利亚·格里包斯凯特共和国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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