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和补充《立陶宛共和国银行法》第 10、23、72、76、85 条的法律,以第 76-1 条补充该法并承认第 28、29 条无效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7日
立陶宛共和国银行法第 10、23、72、76、85 条的修正和补充,对法律第 761 条的补充以及第 28、29 条被认定为无效 2011 11 月 17 日不。 XI-1714 Vilnius (Gazette, 2004, No. 54-1832; 2005, No. 84-3110; 2009, No. 38-1440, No. 93-3970) 第 1 条。修改第十条第五款。修改第十条第五款如下: “5.吊销许可证后,银行无权提供金融服务,但为与银行债权人清偿所必需的,以及依照本法第761条规定转移银行资产、权利、交易和义务的除外- 在银行资产、权利、交易和义务所需的范围内,被收购银行可以适当地提供与被收购资产、权利、交易和义务以及银行清算问题或启动破产程序有关的金融服务必须依照本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决定。”第2条。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如下: “2.如果银行的股东之一是立陶宛或外国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并拥有银行 2/3 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则不适用本条第 1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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