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共和国金融集团公司附加监管法》第 1、2、3、4、5、7、13、16、17、18 和 19 条修订法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7日
2011 年修订立陶宛共和国金融集团公司附加监督法第 1、2、3、4、5、7、13、16、17、18 和 19 条11 月 17 日不。 XI-1681 维尔纽斯(公报,2004 年,第 120-4433 号)第 1 条。修改第一条第二款。修改第一条第二款,如下: “2.本法适用于确定在立陶宛共和国设立的受监管公司是否属于金融集团。本法规定了在立陶宛共和国设立的受监管公司在履行附加监管要求时的权利和义务,立陶宛共和国主管当局在履行附加监管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主管当局的权利。其他欧盟成员国当局对在立陶宛共和国设立的属于金融集团的受监管公司进行额外监管。第 2 条。第 2 条第 1 部分第 3 点和第 15 部分的修正 1. 在第 2 条第 1 部分第 3 点中,删除“立陶宛其他共和国和/或”一语,并将该点如下: “3) 主管当局其他欧盟成员国,如果在其监管下的公司属于一个企业集团,在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可用市场份额超过 5%,或者如果根据本部分第 1 点和第 2 点规定的当局的意见,它是必要的,考虑到属于该集团的受监管公司在欧盟其他成员国的可用市场份额(如果不超过 5%)以及在该集团的另一个成员国成立的任何受监管公司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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