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立陶宛共和国饮用水供应和废水管理法第 5、9 和 12 条的法律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2010 年立陶宛共和国饮用水供应和废水管理法第 5、9 和 12 条法律修正案12月22日不。 XI-1246 维尔纽斯(公报,2006 年,第 82-3260 号)第 1 条。对第 5 条第 1 部分第 4 和第 7 项的修正 1. 在第 5 条第 1 部分第 4 项中,删除“立陶宛共和国政府”的字样,并将该项改为: “4) 国家食品和兽医服务;”。 2、将第五条第一项第七款修改为:“七、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机构。”第二条。第九条的修正 将第九条修正为:“第九条。国家食品和兽医局在供水和废水管理监管领域的能力。 2) 履行《饮用水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或立陶宛共和国农业部指定的其他职能。” 第 3 条。第 12 条的修正。将第 12 条修正为:“第 12 条。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在监管供水和废水处理、事故、中断、暂停或限制供水和计费方面的能力; 2)根据职权,参与协调法律草案和其他法律行为以及公共供水合同的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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