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立陶宛共和国邮政法》第 3 条并以第 13、14、15、16、17 条补充该法律的法律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9日
2010 年法律修订立陶宛共和国邮政法第 3 条并以第 13、14、15、16、17 条补充该法律12月9日不。 XI-1216 Vilnius (Gazette, 1999, No. 36-1070; 2004, No. 60-2125; 2010, No. 1-33) 第 1 条。修改第三条第四部分第十三点 在第三条第四部分第十三点中,在“制裁”之后插入“本法和”字样,并将该点表述如下: “十三)调查和审查违法行为依照本法的职权范围,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以及其他法律行为规定的情形、条件和程序予以制裁;”。第 2 条。在法律中增加第 13 条 在法律中增加第 13 条:“第 13 条。违反本法行为的认定程序 1. 通信监管局认定邮政和/或快递服务提供者不符合邮政和快递服务提供规则的要求,不当履行或不履行本法第七条规定的邮政普遍服务提供者承担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多项职责或者义务,不符合本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通知邮政和/ 或快递服务提供商以书面形式将发现的违规行为设定为消除违规行为的最后期限,并在以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通信监管服务:1)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或 2) 批准的更短期限由邮政和/或快递服务提供商,或 3) 通信监管局规定的另一个截止日期,但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不短于 1 个月且不超过 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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