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共和国法律修订立陶宛银行法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01年03月13日
2001 年立陶宛共和国立陶宛共和国立陶宛银行法修正案3月13日不。 IX-205 维尔纽斯 (Gazette, 1994, No. 99-1957; 1996, No. 30-731; 1997, No. 33-812, No. 67-1666) 第 1 条。立陶宛共和国立陶宛银行法的新措辞 修改立陶宛银行法并将其设置为:“立陶宛共和国立陶宛银行法第一节总则第 1 条。立陶宛银行 1. 在立陶宛共和国,中央银行是立陶宛银行,由立陶宛国有。 2. 立陶宛银行在本法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条件下管理、使用和处置资产。 3. 立陶宛银行由议会成立和清算。第 2 条。立陶宛银行的法律地位 1. 立陶宛银行是法人实体。 2. 立陶宛银行印有立陶宛国徽和“Lietuvos bankas”字样的印章。 3. 立陶宛银行总行位于维尔纽斯,Gedimino Ave。 6. 4. 立陶宛国家不对立陶宛银行的义务负责,立陶宛银行也不对立陶宛国家的义务负责。第 3 条。立陶宛银行的独立性 1. 立陶宛银行受立陶宛共和国宪法、法律、立陶宛共和国国际条约和其他法律行为的指导。 2. 立陶宛银行在实施本法规定的目标、履行职能和开展必要活动时,独立于立陶宛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和机构以及其他公司、机构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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