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S 编号:1961:265 部门/当局:社会事务部 发布:1961-05-26 修订:至SFS 1998:689 废除:1999-01-01 宪法已被废除:SFS 1998:1757 修订登记:SFSR (Regeringskansliet) 来源:全文 (Regeringskansliet) 内容:过渡性规定 介绍性规定 第 1 节国家保险局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由瑞典保险局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理事会)代表该机构管理。但此类基金在管理上有特殊规定,偏离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 (1995:1491)。第 2 节已被法律废除(1998:689)。第 3 条 政府可以决定第 1 条所指的某一基金的管理费用应从该基金的资金中偿还,从而确定支付补偿的依据。条例 (1975:481)。关于基金代表 § 4 基金代表由总干事和国家保险局局长担任主席;总干事的副手担任副主席;以及政府连续三年任命的五人,其中三人必须具有金融领域的经验。政府为后五个基金理事会各任命一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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