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S 编号:1961:181 部门/当局:社会事务部 发布:1961-05-26 修订:至SFS 2009:304 废止:2011-01-01 宪法已废止:SFS 2010:1622 修改登记:SFSR (Regeringskansliet) 来源:全文 (Regeringskansliet) 内容:过渡性规定 一般规定 第 1 节 技术精神被理解旨在用于技术、工业、医疗、科学或其他类似目的且可归因于关税第 22.07 或 22.08 B.1 或 B.2 号关税法 (1987:1068) 的烈酒。酒精制剂被理解为含有超过 1.8%(重量)乙醇且不属于关税法第 22.03-22.07 或 22.08 B.1 或 B.2 号关税的制剂,也不属于药品法 (1992:859) 涵盖的此类药物。本法中的名称与酒精法 (1994:1738) 中的含义相同。 《酒精法》(1994:1738)中对烈酒制造和酒精饮料贸易作出了规定。法律(1996:1158)。 § 2 瑞典药品管理局对工业烈酒和酒精制剂的销售实行管制。任何人向王国出售、或出于商业目的或用于专业消费、技术烈酒或酒精制剂,以及根据特别许可证购买技术烈酒或以其他方式用于专业消费的任何人,都有义务提供进入所使用场所的通道在业务中,应挪威药品管理局的要求,提供与业务有关的商业书籍和其他文件,并无偿提供必要的协助,并提供所需的产品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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