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法

相关行业:法律/法规
报告地区:德国
发布时间:2022年
联邦司法部和联邦司法部的一项服务 www.gesetzeiminternet.de 业余无线电法(Amateur Ra​​dio Law AFuG 1997) 1997 年 6 月 23 日的业余无线电法(Federal Law Gazette I p. 1494),最后由2021 年 6 月 23 日法第 53 条(Federal Law Gazette I p. 1858)状态最后由 Art. 53 G v. 更改。 23.6.2021 I 1858 发布日期 23.06.1997 AFuG 1997 完整引用 Funote(文本证明来自 28.6.1997) 1 范围 2 定义 在本法的含义内,本法规定了参与业余无线电服务的要求和条件。 1. 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是根据 1995 年 1 月 11 日联邦邮电部第 91995 号令(官方公报第 21 页)的业余无线电证书或统一的业余无线电测试证书的持有者,他处理业余无线电出于个人意愿而非商业利益的服务, 2. 业余无线电服务 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之间使用的无线电服务,用于实验和技术科学研究、他们自己的进一步培训、国际了解和支持救援行动紧急情况和灾难;业余无线电服务包括使用空间站。业余无线电业务和业余无线电卫星业务不属于安全无线电业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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