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服务监督法》第 25 条第 2 款第 2 句所指的所需证据的类型、范围和形式的条例

相关行业:法律/法规
报告地区:德国
发布时间:2022年
联邦司法部和联邦司法部的一项服务 www.gesetzeiminternet.de 《支付服务监督法》第 25 条第 2 款第 2 条含义内所需证据的类型、范围和形式的条例(代理人证据)法令 AgNwV) AgNwV 完整引用日期 2009 年 10 月 15 日 2009 年 10 月 15 日的代理人证据条例(联邦法律公报 I p. 3641),已由 2021 年 5 月 12 日法律第 7 条第 37 款进行了修订(联邦法律公报 I 第 990 页)。 2018 年 12 月 10 日 I 2329 第 7 条第 37 G 段的注释更改2021 年 5 月 12 日 I 990(第 23 号)文字证明,尚未最终处理的文件 Funote 输入公式 1 证据(来自 2009 年 10 月 31 日的文字证明)标题 IdF d。第 1 条第 1 号 V 诉10.12.2018 I 2329 mWv 14.12.2018 根据 2009 年 6 月 25 日的《支付服务监督法》(Federal Law Gazette I p. 1506)第 19 条第 5 段第 1 句和第 3 句,联邦财政部与德意志联邦银行在咨询支付机构协会后 (1) 作为代理人的可靠性和专业适合性的证明,根据《支付服务监督法》第 25 条第 (2) 款第 1 句的目的,机构必须至少获得代理人经理和负责管理的人员出具的一份当前良好行为证明(《联邦中央登记法》第 30 (1) 条);来自中央贸易登记册(贸易法规第 149、150 条)的最新信息,用于代理、代理经理和负责管理的人员;代理人、代理人董事和负责管理人员的 882b 民事诉讼法债务人登记册中的最新信息;代理人的经理和负责管理的人员的声明以及相关文件按照 ZAG 广告条例第 10 条第 1 款的规定;代理人、代理人的董事和负责管理的人员的最新完税证明;根据代理商贸易法规第 14 条,贸易当局提供的最新信息;来自代理人商业登记的最新信息;代理人最近的年度财务报表或损益表以及当前的业务分析;代理人的管理人员和负责管理人员的现行登记证明; 10...
《支付服务监督法》第 25 条第 2 款第 2 句所指的所需证据的类型、范围和形式的条例pdf预览版
《支付服务监督法》第 25 条第 2 款第 2 句所指的所需证据的类型、范围和形式的条例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