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协议》第 3 条规定范围内市政住房公司、住房合作社和私人房东的旧债援助法

相关行业:法律/法规
报告地区:德国
发布时间:2022年
联邦司法部和联邦司法部的一项服务 www.gesetzeiminternet.de 为《统一协议》第 3 条所述地区的市政住房公司、住房合作社和私人房东提供旧债援助的法律(旧债援助法) ) 发行日期 23.06.1993 AltSchG 全文引用脚注 第一部分 一般原则 1 旧债援助的目的 2 合格申请人 (1) 有权申请的是 1993 年 6 月 23 日的旧债援助法 (BGBl. I p. 944, 986),最后由 2020 年 6 月 19 日法令第 6 条修订 (BGBl. I p. 1328)。是由第 6 V v. 条最后更改的状态。 2020 年 6 月 19 日 I 1328(1993 年 6 月 27 日的文本校对) G 作为第 39 条 G 10516 发表1993 年 6 月 23 日 I 944 (FKPG) 经联邦参议院同意由联邦议院决定。依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自1993年6月27日起施行。本法指定的住房公司和私人房东在统一协议第 3 条规定的区域内有居住空间,在申请适当管理住房存量,特别是改善信用时,将获得旧债援助(4 和 7)和投资能力。同时,这也改善了私有化的条件和租户个人房屋所有权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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