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议会的决定,规定: § 1 公共当局根据本法,合作防止酒精、烟草、麻醉品和其他用于醉酒的物质以及赌博造成的伤害与非营利组织。第 2 节 本法中的含义如下: 1) 麻醉品包括酒精类物质、麻醉品和药物以及其他用于麻醉的物质; 2) 预防性药物滥用工作是指减少药物使用以及因使用药物而造成的健康、社会和社会危害的活动。该法对麻醉品的规定也适用于烟草制品和赌博。 § 3 预防性药物滥用工作必须基于监测药物的使用及其造成的危害、可用的科学证据和良好做法。在药物滥用预防工作中,还必须关注对药物使用者以外的人造成的伤害。 § 4 社会事务和卫生部牵头,卫生和福利研究所与其他当局合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和指导关于药物滥用的预防工作。区域行政管理机构指导本领域药物滥用预防工作,与其他部门和社区合作规划和发展,支持本辖区的城市实施和发展药物滥用预防工作。 § 5 市政府负责其区域内预防性药物滥用工作的必要组织,并指定负责预防性药物滥用工作任务的机构。该机构的任务是: 1) 负责监测市内的中毒状况及其相关信息; 2) 确保向个人和全体民众提供关于药物滥用及其减少的信息; 3) 提高和支持在市政所有任务中采取措施防止药物滥用的能力; 4)介绍和促进市政府预防药物滥用工作的活动,特别是在社会和卫生保健、文化、体育和青年活动以及商业活动中; 5) 确保第 4 点中提到的市政当局的行动与警察、酒精法 (1102/2017) 和烟草法 (549/2016) 遵守情况的监督、商界,特别是参与戒毒工作的非营利组织参与和支持戒毒工作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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