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13-1068 国家基金报销海员旅费法案

相关行业:修正案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0日
根据议会的决定,规定: § 1 可报销的海上运输旅行 雇主从国家基金中获得《海事劳工合同法》(756 /2011)在船舶和位于欧盟成员国或属于欧洲经济区的国家/地区的员工家之间。报销差旅费的条件是: 1) 雇员在主要从事外国海上运输的船舶上工作,如《提高海上运输船舶竞争力法》(1277/2007)第 3 条第 6 点所述); 2)船舶被列入商船名单; 3) 在员工旅程开始时,船舶位于芬兰境外,且与员工居住地相关。如果船只在前往芬兰的常规航线上运营,则上述第 1 小节中提及的旅行费用将不予报销。在雇佣关系结束时,即使员工的住所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之外,如果满足第 2 小节规定的条件并且员工的工作持续持续至少六个月。 § 2 商船清单所列船舶以外的船舶的可报销旅行 在与商船清单所列船舶以外的船舶相关的旅行费用中,仅根据《海员年假法》(433/ 1984) 得到补偿。有权获得补偿的航行是指居住在欧盟成员国或属于欧洲经济区的国家的员工在船舶和员工居住地之间的年度假期旅行,前提是船舶在开始时位于芬兰境外或与雇员居住地有关的年假和国外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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