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5 月 29 日-711 政府关于军事情报情报方法的法令

相关行业:修正案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9日
根据政府的决定,根据《军事情报法》(590/2019)第 12 条第 5 款、第 75 条第 3 款和第 112 条第 2 款作出以下规定: 第 1 节 使用情报方法的分钟《军事情报法》第 10 条第 8 款中提到的,或作出决定的官员,或由他任命的官员,必须在不迟于使用情报结束后 90 天内起草一份协议,不得无故拖延。情报方法。 § 2 窃听记录 除了军事情报法第 36 条中提到的要求和决定中提到的要点外,窃听协议中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 授予窃听许可的法院和决定日期; 2) 远程听证的开始和结束时间,时间准确; 3) 终止窃听的依据,如果在许可或决定期限届满前终止使用情报方法; 4) 军事情报法第 96 条所述措施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执行这些措施的人; 5) 如果窃听许可证适用于某人,则该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拥有或可能以其他方式使用的电话地址或电信终端设备; 6) 拥有或使用第 5 节中提及的电话地址或电话终端设备的理由; 7) 执行军事情报法第 110 条所述检查的官员的必要身份信息,以及有关记录和文件或其中包含的信息的处置信息、处置依据和保存; 8) 进行《军事情报法》第 111 条所述调查的官员、专家或其他人员的必要身份信息; 9) 《军事情报法》第 111 条第 2 和第 3 小节中提到的专家或其他人适合执行任务的理由; 10) 指挥和监督第 9 条所述专家或其他人员活动的军事情报机构官员; 11) 作出、推迟或不作出军事情报法第 89 条所述的通知; 12) 有关向情报控制官员发出军事情报法第 108 条第 1 款所述通知的信息。...
2019 年 5 月 29 日-711 政府关于军事情报情报方法的法令pdf预览版
2019 年 5 月 29 日-711 政府关于军事情报情报方法的法令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