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 年培训保证(管理)修正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澳大利亚
发布时间:1992年06月26日
Training Guarantee (Administration) Amendment Act 1992 No. 79 of 1992 修订 1990 年培训保障(管理)法及相关目的的法案 [1992 年 6 月 26 日批准] 澳大利亚议会颁布:简称等 1.( 1) 本法可被称为 1992 年培训保障(管理)修正法。 (2) 在本法中,“主法”是指 19901 年培训保障(管理)法。 生效日期 2. 本法自生效之日起生效。它获得皇家同意。解释 3. 对主体法第 4 条进行了修改: (a) 在“人”定义的 (d) 段中省略“和”; (b) 在“人”的定义中省略(e)款。 4. 在《主体法》第 11B 条之后插入以下部分: 受托人的待遇 “11C.(1) 如果某人是一项或多项信托的受托人,则为本法适用于受托人的目的,就每项信讬而言,受讬人须视为独立人士。 “(2) 本节中对本法的引用包括对 1953 年税收管理法第三部分的引用,只要该部分与本法有关。”。合格培训支出的含义 5. 对主体法第 25 条进行修订,在第 (1) 款之后插入以下小节: “(1A) 就第 (1) 款而言,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会产生支出相关支出是在以下期间提供的: (b) 结束: (i) 期间开始后 13 个月; (ii) 在署长书面允许的较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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