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 年农业和兽用化学品修正法 1992 年第 263 号 修订 1988 年农业和兽用化学品法以及相关目的的法案 [1992 年 12 月 24 日批准] 澳大利亚议会颁布:简称等 1.(1)本法可称为 1992 年农业和兽用化学品修正法。 (2) 在本法中,“主法”是指 19881 年农业和兽用化学品法。 生效日期 2. 本法与农业和兽医法同日生效。 1992 年化学品(管理)法。解释 3.(1) 对主体法第 4 条进行了修订,从第 (1) 款中省略了“化学品协调员”和“理事会”的定义。 (2) 对主体法第 4 条进行了修订,从第 (1) 款中省略了“委员会”和“成员”的定义,代之以下列定义: “‘委员会’是指 NRA 的一个委员会; ‘成员’是指曾是前议会成员的人,包括曾担任前议会主席的人;”。 (3) 对主体法第 4 条进行修订,在第 (1) 款中插入以下定义: “‘主席’是指 NRA 主席;与 NRA 相关的“工作人员”与 1992 年农业和兽用化学品(管理)法中的含义相同; “NRA”是指根据 1992 年农业和兽用化学品(管理)法第 6 条设立的国家农业和兽用化学品注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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