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持有超过 20 股 20 股的股权 14 的金融业公司 22

相关行业:应呈报文书
报告地区:澳大利亚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6日
批准持有 2022 年 1998 年金融部门(股权)法案第 14 号金融部门公司 20% 以上的股份 致:IFSA Investment Pty Ltd ACN 608 878 959、Abreco Enterprises Pty Ltd ABN 80 637 885 379 和其他附表中指定的人(申请人) 因为: A. 申请人已根据 1998 年金融部门(股权)法(该法)第 13(1) 款向财政部长申请批准持有超过 20% 的股份IBA Group Pty Ltd ABN 37 609 971 280(金融部门公司); B. 本人已考虑《2019 年金融业(股权)规则》规定的事项; C. 根据第 14(1) 段,我确信申请人和金融部门公司符合法案第 14A(1) 小节中的标准,我是财政部长代表 Therese McCarthy Hockey ( b) 根据该法案,批准持有金融部门公司 100% 股份的申请人。根据该法案第 16(1) 条,批准须符合附表中规定的条件。该文书自其制定之日起生效,并在该法案第 15A 条规定的期间内继续有效。日期:2022 年 7 月 5 日 Therese McCarthy Hockey 银行部执行董事 解释 在本文中:APRA 指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金融部门公司具有该法第 3 条中给出的含义。相关持牌公司具有该法第 3 条中给出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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