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04r。联邦议会。众议院。阅读 1 1904 年 4 月 13 日。(来自参议院。)一项法案,用于解释议会法案并进一步缩短其语言。第 2 条 由澳大利亚联邦的国王陛下、参议院和众议院颁布如下: 1. 本法案可被称为 1904 年法案解释法案,第 5 条应解释为1901 年法案解释法案。简称。 2. 本法适用于本法生效后通过的所有议会法案。 3. 任何法案任何部分的第 20 (a) 条规定的罚款或其他处罚; (b) 在任何法案的任何部分的任何小节的脚下,但不在该节的脚下,应表明分别违反该节或该小节的任何行为,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均应是违反该法,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上述刑罚 15 的刑罚。但如果处罚规定仅适用于本节或分节的一部分,则应仅适用于该部分。 4. 罪行 C. 365013.4.1904.F.106。部分底部的应用处罚。或小节,2 4 Edw。七。广告解读。何。可起诉的罪行。可判处即决定罪的罪行。 4. 违反任何法令可处以超过六个月监禁的罪行,除非法令中有相反的意图,否则应为可公诉罪行。 5. 违反 (a) 可处以监禁但期限不超过 (b) 不处以监禁的任何行为的罪行,未宣布超过 6 个月;或可公诉的罪行,除非该法令中出现相反的意图,否则应按简易程序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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